限期改正通知书
津公积金执改〔2025〕1006号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经查,司*亮(身份证号码:142723********2012)是你单位职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职工司*亮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你单位少缴其2013年9月至2022年10月住房公积金共计104736元,其中单位应缴52368元,职工个人应缴52368元。
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52368元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如不服本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限期改正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限期改正,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