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通知书
津公积金执改〔2025〕1128号
张志贺(身份证号:120224********1317):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10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124671.05元、补充公积金155618.5元,提取原因为全款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经我中心核查,你的购房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属于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经我中心认定,你骗提住房公积金124671.05元、补充公积金155618.5元,合计280289.55元。
你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骗提的住房公积金124671.05元、补充公积金155618.5元,合计280289.55元一并退还我中心。
如不服本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限期改正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限期改正,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04日